工程案例

律师案例-工程索赔之不可抗力事件索赔

时间: 2024-03-18 04:59:57 作者: 米乐体育app官方合法吗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新冠肺炎”疫情。

  2020 年伊始,新冠病毒肺炎疫情爆发并迅速向全国各地甚至全世界蔓延开来,国内大多数省市地区已经先后启动肺炎疫情一级响应措施。新冠肺炎疫情持续严重的情况下,国务院办公厅发布文件延长 2020 年春节假期,上海、南通、苏州、常州、长沙等地住建部门为有效防控新冠病毒肺炎疫情在各类建设工地传播,专门下达文件推迟辖区范围内建设工地开工、复工时间,建设、施工、监理企业不可以擅自开、复工。在处理和应对疫情背景下的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索赔时,工期是否(如何)延期、损失费用如何分担,是迫切地需要解决的焦点、难点问题。新冠病毒疫情属于不可抗力。它可能会导致以下两个法律后果:1.免除或部分免除合同责任;2.如果导致合同目的没办法实现的,双方还可以解除合同

  疫情导致工程合同中工期顺延的期间应该与跟疫情这个不可抗力事件的存续时间挂钩,依据不可抗力事件和工期之间的因果关系来认定影响程度。而在这样的一个问题上,有着很多个性化因素,本次新冠肺炎疫情,对不同项目不一样的地区影响的程度和因果关系都是有差异化的,我们大家都认为,还是应该要依据真实的情况,综合判断疫情和工期之间的因果关系,根据发、承包双方的约定,不可抗力规则来合理确定工期的顺延时间。但如确属实施工程单位故意不复工的,则在发包人催告后能要求实施工程单位承担工期逾期违约责任。

  同时必须要格外注意,疫情期间签订的合同,一般认为已考虑疫情因素,不得再以疫情为不可抗力、情势变更事由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并免责。

  疫情所造成的损失费用最重要的包含以下三方面:首先是在停工期间因疫情造成工期顺延期间产生的停工、窝工损失、避免损失扩大的必要费用等;其次是工程延期复工或停工所发生的工程清理、修复费用,疫情防控准备的费用等;最后是复工后施工现场疫情防控的费用支出,疫情导致的人工、材料设备、机械价格的波动风险,施工降效损失、以及因疫情导致工期延误进而产生的赶工费用等

  不可抗力的发生是当事人不履行义务的法定免责事由。在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导致施承包人不能履行施工合同、无法按期完工交付工程时,可以部分或全部免除其违约责任。

  尽管根据法律规定,承包人因不可抗力的发生不能履行合同时,可以无需担违约责任,但要指出的是,因本次肺炎疫情导致各地住建部门发文严禁建设企业、施工公司擅自开、复工,因此,肺炎疫情导致的停工不但会造成建单位的损失、对于承包人而言同样会存在各项损失。

  根据《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 (GF-2017-0201)17.3.2规定:“不可抗力导的人员受伤或死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 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程损坏造成的第三人人员受伤或死亡和财产损失由建筑设计企业承担;2.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3.建设单位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受伤或死亡和财产的损失;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建筑设计企业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建筑设计企业承担;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建筑设计企业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建筑设计企业承担:6.承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建筑设计企业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建筑设计企业承担。”

  因此,鉴于本次肺炎疫情构成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导致承包人工期延误的承包人可以向建筑设计企业要求工期顺延,但因不可抗力引发的停工损失应由双方各自承担。对于承包人应建筑设计企业的要求对工程进行赶工、照管、清理、修复的,各项费用应当由建设单位承担。

  一般情形下实施工程单位疫情防控的费用支出,发包人要求赶工增加的费用均可以向开发商提出索赔。此外,因疫情造成工期顺延期间为保护施工场地、设施设备、已完工程等必要措施而留守的工人工资(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管理人员和保卫人员的费用)、工程延期复工或停工所发生的工程清理和修复费用、隔离观察期间的工人工资等如符合合同约定,或者符合公平原则的别的损失和费用亦可向开发商提出索赔。

  综上所述,建筑设计企业和实施工程单位可以更多的从公平视角对合同履行状况做评判和处理双方分歧。

  案例还是上面“秦淮区洪家园实验小学工程”,B公司依照约定时间进场施工,2011年6月14日至18日,连降大雨五天,B公司无法施工暂停5天,2011年7月12日至15日,受南京市降雨影响,B公司暂停施工4天。B公司施工全套工艺流程中,A公司做大量设计变更,延迟下发图纸。项目工程于2012年3月25日通过竣工验收

  工程完工后,双方无法就工程结算价款达成一致,B公司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A公司支付暂停施工期间的人员停、窝工费用。B公司向仲裁庭递交了其向气象局调取的2011年6月14日至18日及7月12日至15日的气象报告,以证明其受南京市降雨影响暂停施工 9天。

  仲裁庭审理认为,根据双方施工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39.1款约定:“不可抗力包括风、雨、雪、洪、震、冻灾等自然灾害”,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39.3款约定:“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所以仲裁庭最终裁定:B公司由于受到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施工期间出现了停工,这期间的费用需要由承包人进行承担,并且工期应该结合真实的情况进行向后顺延。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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