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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摩B:重庆建设机电有限责任公司拟以部分资产出资评估项目评估报告

时间: 2024-01-08 13:32:08 |   作者: 米乐体育平台官网

的房屋建筑物及土地使用权,根据 202 房地证 2015 字第 035215 号《房地产权证》,

  的房屋建筑物及土地使用权,根据 202 房地证 2015 字第 035215 号《房地产权证》,

  评估结论:评估前账面资产合计 9,479.75 万元,评价估计价格 10,350.08 万元,

  规和资产评定估计准则、资产评定估计原则,采用成本法和市场法,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

  用权在 2017 年 5 月 31 日所表现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现将资产评定估计情况报告

  修;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使用权在评估基准日 2017 年 5 月 31 日所表现的市场价值作出公允反映,为该经

  1、房屋建筑物,根据 202 房地证 2015 字第 035215 号《房地产权证》,房屋

  建筑物为摩托车制造联合厂房(107),主体 1 层、局部 2 层;2009 年 4 月竣工,

  建筑面积计 36,755.68 ㎡,证载所有权人为重庆建设机电有限责任公司;建筑物

  2、国有土地使用权。位于重庆市巴南区建设大道 1 号,根据 202D 房地证

  权证》,土地使用权性质:出让,用途:工业用地,终止日期:2054 年 4 月 27

  日。纳入本次评估范围的土地使用权面积包含于 202D 房地证 2015 字第 00303

  产权证》证载面积 161,154 ㎡中,尚未分割。根据重庆建设机电有限责任公司提

  供的兵装计〔2017〕423 号《关于设立重庆建设翰昂热管理系统有限公司的批复》

  69,850.00 ㎡,该面积系产权持有单位委托专业测绘机构的测绘面积。

  1、重庆建设机电有限责任公司建机董〔2017〕10 号《重庆建设机电有限责

  7、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 32 号《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8、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办发【1992】36 号文《国有资产评定估计管理办

  9、财政部【2001】第 14 号令《国有资产评定估计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

  10、 国务院办公厅【2001】102 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改

  11、 国资委、财政部【2003】第 3 号令《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12、 国务院【2003】第 378 号令《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13、 国资委【2005】第 12 号令《企业国有资产评定估计管理暂行办法》;

  14、 国资产权【2006】274 号《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定估计管理工作有关问

  15、 国资产权【2009】941 号《关于企业国有资产评定估计报告审核工作有关事

  16、 国资产权【2013】64 号《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产评定估计项目备案工作

  17、 1990 年国务院令第 55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

  18、 1999 年国务院令第 256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1、财企【2004】20 号《资产评定估计准则基本准则》、《资产评定估计职业道德准

  2、中评协【2007】189 号中国资产评定估计协会关于印发《资产评定估计准则

  3、会协【2003】18 号《资产评定估计师关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估价规范》(GB/T50291-2015);

  7、 2008 年《重庆市建筑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装饰工程计价定额》、

  11、 重庆市人政府令第 253 号《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情况等相关条件,分析成本法、市场法和收益法三种资产评定估计基本方法的适用性,

  在功能上具有可比性,包括用途、性能上的相似或相同;(2)参照物与评估对象

  面临的市场条件具有可比性,包括市场供求关系、竞争状况和交易条件等;(3)

  100,基础设施条件每增加或减少“一通”,指数增加或减少 2%,场地平整程度

  土地级别以待估宗地的土地级别确定为 100,土地级别下降或增加一个级别,

  2、 按照资产评估准则评估程序的规定,向产权持有单位提供资产评估

  涉及重庆建设机电有限责任公司的房屋建筑物及土地使用权在 2017 年 5 月 31 日

  评估前账面资产合计 9,479.75 万元,评价估计价格 10,350.08 万元,评估增值

  2、 委托评估的房屋建筑物及土地使用权,于 2017 年 6 月已设立抵押,抵押

  3、 纳入本次评估范围的房屋建筑物及土地使用权,根据委托方提供的 202

  5、 评估报告使用有效期为一年,即自本报告载明的评估基准日 2017 年 5

  月 31 日起至 2018 年 5 月 30 日止,超过本报告使用有效期不得使用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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